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考察不合格,由招录单位报经同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,取消拟录用资格:
1、2006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(含选调生)。
2、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。
3、现役军人、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。
4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。
5、曾被开除公职。
6、曾因贪污、行贿受贿、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、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。
7、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、学位证书。
8、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。
9、有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。
10、经市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。
考察不合格的,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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